【摘要】: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常常引用"公知常识"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所以公知常识往往是决定某一权利要求能否得到授权的关键。指南规定,为了证明公知常识,可以通过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由于近年实践中有关公知常识的说理太多而举证很少,申请人或代理人对公知常识的举证议论颇多。单纯地说理无法证明公知常识是否在申请日前为公众所知。由于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的法律地位高于实质审查的部门,对于公知常识,在复审程序中应该更多地采用证据证明而非说理证明,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只能通过说明理由来证明,也需要对其适用条件做出适当的限制,以避免引用公知常识而又不举证的问题成为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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