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杜国辉“包装盒”无效案看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审查
【摘要】:《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确立了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在先权利原则"。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是否相冲突可以通过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会侵犯在先权利来进行判断。所以,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是否相冲突的审查中,应当将外观设计专利中对应于在先商标的部分剥离出来,依据《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来判断:如果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会构成侵犯在先商标权的行为。如果答案为"是",则可认定存在两种权利的冲突。从杜国辉"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一案可以看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也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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