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
【摘要】:正引言一、抗辨与违约——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两制度的基本含义与特征 (二)两制度的价值取向 (三)两制度的法理依据 (四)两制度的走向二、借鉴与超越——我国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与两大法系传统立法的比较 (一)《合同法》对传统大陆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功能的扩张 (二)《合同法》对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简化三、重合与冲突——我国不安抗辨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反思 (一)法律逻辑上的冲突 (二)法定事由上的重合 (三)判断标准上的冲突 (四)救济途径上的冲突四、解释与重构——我国不安抗辨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一)借助法律解释增强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性 (二)重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引言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各种不可预知的因素都会导致合同最终得不到实际履行。理论界称之为合同履行风险。合同能否履行事关合同价值与目标的实现,事关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安全。为此,规制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届至前的风险的法律制度早已成为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即大陆法国家的不安抗辩权以及英美法国家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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