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具有监督作用吗——来自股权激励宣告公司的证据
【摘要】:本文运用事件研究法,以我国2006年至2008年6月期间首次宣告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10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按照机构投资者投资期限将上市公司进行分组,考察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宣告是否具有不同的市场反应。实证结果显示,机构投资者持股的上市公司与不存在机构投资者的上市公司相比,其在股权激励方案宣告后具有更加显著的超额收益;存在长期机构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与只存在短期机构投资者的上市公司相比,其宣告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更好。通过进一步的多元回归分析,在控制了其他因素之后,我们发现长期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股权激励宣告市场反应的正相关关系仍然显著。因此,有理由认为长期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问题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