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学界“集体缺位”物权立法现象的一点感想
【摘要】:物权法总体上可以归入私法的范畴,但是在现代社会公法私法相互交融的趋势不断加剧的形势下,物权法确立的规范并不完全限于私法领域,也涉及了诸多行政法领域的重大问题。然而,物权法历经八次审议,几乎没有行政法学者深入持久地参与立法过程。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是与行政法学界对物权立法的意义认识不够有关,实则反映了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采取的研究方法、理论模式和观察视角都存在局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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