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征收补偿比较研究
【摘要】: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第3款对征收权作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条款体现了对国家征收权的限制,划定了国家征收权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界限,即国家征收权介入私域的唯一合法理由是公共利益,而且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规定"和"给予补偿"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在不动产征收实践中产生了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不动产征收启动的随意性;二是对被征收人补偿的不到位本课题有针对性地对其他国家(地区)的不动产征收制度,进行两方面的具体比较研究:一是不动产征收启动方面的比较,包括启动目的(目的制约)、启动程序(程序制约)、公众参与(公众制约)、司法裁定(司法制约)的比较;二是不动产征收补偿方面的比较,包括补偿决定机关、补偿原则(标准)、征收补偿范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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