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对《合同法》第286条立法原义的思考
【摘要】:日本、法国、德国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匀肯定承包人承揽的工程为工程款的法定担保物,承包人享有不仅优先于一般债权,而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的受偿权,工程拍卖权应当是一种法定担保权《合同法》第286条是对普遍存在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不合理压价、工程施工过程和完工后恶意拖欠行为的一个强有力的制约措施,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建筑业最低水平发展的生命线拍卖未完工的工程必须在单独清算的基础上进行操作,拍卖标的应当是工程整体,拍卖价款依法分配,工程必须整体转让的原则还应当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被法院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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