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赖保护原则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摘要】:信赖保护原则强调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必要,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或废止生效的行政行为。"公共利益"构成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例外。然而,对于这样一个例外性条件并没有法典定义,在学界也是人言言殊。正因为其重要与分歧,才导致了学界长期不间断的关注与讨论。实际上,对于"公共利益"更适宜界定为一个不可定义的概念,对其作出边际描述更加合理,将其留置在一个较为流动的空间的意义强于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既然叙事性的表达不适宜呈现于法典,实体性规范不能很好地界定,其程序性认定规则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公共利益认定规则的程序设计要解决三个问题,认定主体、认定方式和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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