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主体认知偏差与刑罚资源的优化配置
【摘要】:法经济学分析认为,行为主体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取决于对犯罪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刑罚资源主要通过增加犯罪的成本,来达到吓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对犯罪的预防效果又决定于两个变量,一是对犯罪的侦破和定罪的概率;另一个变量是对已经抓获罪犯实施惩罚刑期的长短(Becker,1968)。一国刑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就是沿着这两个方面进行,并且两者之间存在替代关系,即用于提高定罪概率的资源多了,用于监禁刑期的资源就会减少。行为主体进行跨期决策时,会表现出短视和对概率认知的确定性效应等认知偏差。短视偏差的存在会导致潜在的犯罪人在计算刑期的成本时,系统地低估长刑期所带来的负效用,所以一味地依赖增加刑期以增加吓阻效果可能得不偿失;在对定罪概率进行主观转换时,潜在的犯罪人由于确定性效应,会对定罪概率的变化非常敏感,特别地他们总是倾向将极小概率事件看作是不可能事件。本文分析表明,由于短视及确定性效应认知偏差,潜在的犯罪人会低估小概率事件,并低估刑期加长所产生的负效用。因此,目前实行的加重刑期、忽视破案率提高的刑罚政策,恰恰是犯罪人所喜爱的刑罚模式,其吓阻效率非常低。我国目前以重刑化为特征的刑罚体系,过分依赖增加刑期的威慑力,而忽略对破案定罪概率的增加,其阻吓潜在犯罪的效率因此而大打折扣。刑罚资源的最优配置应该是反其道而行之,在实行轻刑化的同时,将刑罚的资源向增加破案率方向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