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险控制视域下的危险驾驶罪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普及程度不断加深,危险驾驶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为了实现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对公共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刑法修正案增添了危险驾驶罪。尽管是危险驾驶最名义上包含很多的方面,但是实际上的模式只有两种,即追逐竞驾以及醉酒驾驶两种形态。从犯罪形式上来看这两种模式,尽管都是危险驾驶的犯罪形式,但是追逐竞驶的犯罪构成条件必须压达到一定情节的恶劣程度,所以追逐竞驶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另一种醉酒驾驶的犯罪一旦被判定,则实施醉酒驾驶犯罪即被告既遂,所以说醉酒驾驶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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