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出资不足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立法本意探究
【摘要】:《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对股东非货币出资实际价值与章程约定价值不符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作出了约定,该条约定是基于非货币财产需要用等价物的货币来予以体现,因此,使得其实际价值与约定价值之间存在误差,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立法作出了非货币出资不足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货币出资而言,由于货币作为等价物的经济性质,其金额在各股东约定认缴及实际缴纳时均是可以确定的,因此,立法没有作出与非货币出资不足的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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