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框架与知识产权制度——兼论遗传资源权和“契约机制”
【摘要】:在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上,《生物多样性公约》与TRIPS协议并不存在实质性冲突,我国应创造性地利用国际公约或协议赋予成员国的国内实施的自主空间,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内制度。这一制度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具体规范,其中知识产权应成为国内法律框架的一部分。法律还应在所有权之外再赋予遗传资源权,该权利应包括利用知情同意权和惠益分享权两方面,并由资源所有国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行使。在专利制度上,我国可规定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时应公开遗传资源的来源地,并提供已遵守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证据,但披露义务宜作行政性要求对待。在契约问题上,所谓的契约机制只能在法律框架或标准契约之下,寻求有条件的契约自治,以维系遗传资源利用方与提供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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