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批复的行政解释权于行政审判中的效力问题研究
【摘要】:部门批复作为国务院各部门为答复下级行政机关请示事项所制作的公文,其主要功能为行政解释,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日常执法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依据作用。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实践活动中,部门批复的数量众多、涉及行政管理事务庞杂,因其做出的行政解释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从而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样存在一定问题。由于部门批复在法律性质上属其他规范性文件范畴,无法作为行政审判的裁判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需要对其进行甄别和选择适用。本文中选取两则行政审判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对部门批复的行政解释权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务院部门批复的性质、功能作出界定,梳理其行政解释的权力来源及效力依据,指出其于行政审判中的效力地位,同时总结出部门批复中行政解释权的运用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以行政审判的规范审查为主要规制手段的具体解决思路,以切实有效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法的合理性约束行政的随意性,以期部门批复中的行政解释权在行政法治原则之下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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