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代诉”现象的反思与法律应对——兼论我国原告资格制度的瓶颈与突破
【摘要】:2006年发生在江苏省高淳县的民政局代替无名流浪汉维权一案作为全国首例民政部门"代诉"案件,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经过长达9个月的审理,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中民政局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开始成为法学界与实务界热议的话题之一。①在此之后,各地民政部门代流浪汉维权的行动又频见报端,但结果却不尽相同,总体而言是胜多负少。②在舆论纷纷为此欢呼道德与正义得以彰显的同时,笔者陷入了深思,希望能够更为冷静、客观地审视和分析这一问题。本文首先拟对近年来发生的民政部门"代诉"案件进行实证分析,揭示此类案件的三大特征,再从法理、法律和制度这三个层面对"代诉"现象进行反思并得出民政部门不适格的初步结论;然后由"代诉"问题上升至诉讼法理论层面对我国目前"起诉难"的本源性问题——原告资格制度予以解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以原告资格宽松化为基点重构我国当事人体系的多元化设想,以期从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等层面实现原告资格的扩张。文章的最后将回归到"代诉"案件本身,主张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宜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起诉,这样既可以维护无名流浪汉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消除因民政部门原告不适格所导致的诸多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