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大学生救济权利的最新发展及其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启示
【摘要】:正2011年1月17日,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第684号解释,认定如大学处分或其他公权力措施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或者其他基本权利,学生就有权提出行政争诉。~①在684号解释之前,按照1995年"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颁布的第382号解释,只有受到"退学或类此之处分"的学生才能提起行政争诉,也就是说,如果一名学生仅仅被记过处分但未改变学生身份,则不能提起行政争诉。684号解释变更了第382号解释,使得学生的行政争诉权不再因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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