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在建筑工程承包案件中应用之我见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况,即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双方的合同解除。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当然表现为一种双方的合议,但是,如果单方面行使解除权,就存在着对方是对解除权的行使及正确与否是否认同的问题。显而易见,如果对于交易数额较小的合同予以解除,似乎风险并不大,然而,如果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这类标的额大、履行期限较长的情形时,其风险就容不得忽视了。一、解除权行使后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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