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自益权的例外——一起股份转让案件引出的思考
【摘要】:正本文涉及的是目前中介行业中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为表述方便,以中介行业中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例,以下简称“事务所”),作为一个人才流动较为频繁的职业,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其股份应按何种程序转让?可否在员工之间自由转让?可否向事务所外的机构或人员转让?转让价格如何确定?股东离开事务所但尚未到工商部门办妥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以前,是否仍具有股东资格可以享受股东权益?股东大会有权解聘具有股东身份的员工吗?解聘后其股东身份能否继续保留?一连串的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和解决,但仔细推敲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两个基本法律《注册会计师法》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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