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业管理的性质——兼评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
【摘要】:正每一种新的社会活动的出现和发展都会引发相关当事人之间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问题。历来“自己之所有物,原则上由自己来管理是为当然。因此,一栋一户建筑物并不发生管理问题。”①但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攀升和建筑技术的不断提高,近年来在大中城市新开发商品房一栋一户的已经很少,绝大多数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各区分所有权人仅拥有建筑物的一部分——若干“单元”,他们仅对该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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