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首次正式以法典的形式规定的罪名,足见我国对该种犯罪之重视。本文试图从本罪的客观方面、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以及挪用公款罪的举证责任问题几方面来探讨本罪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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