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的单方反悔权与“冷静期制度”
【摘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冷静期制度,又称冷却期制度、犹豫期制度,是指在一定期间内,金融消费者可以行使单方反悔权,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不必负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但有可能负担一定的成本或费用)。冷静期法定适用范围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制度考量,既有信息不对称这一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依据,又有新兴的行为经济学、心理学方面的理论支撑,还有法律固有的利益衡量、利益平衡方面的综合考量。我国目前应采取个案列举的办法确定金融商品交易领域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冷静期的起算点应从合同订立、金融机构口头并书面告知金融消费者享有单方反悔权并交齐必要的资料时(以最后一个日期为准)开始起算,期限以10日左右为宜。反悔权的行使方式应当为,在金融商品电子交易领域,可采取书面通知发送主义;在金融商品书面交易领域,可采取口头通知和相应书面交易合同、证书等到达主义。此外,还应建立防止反悔权滥用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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