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摘要】: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一种解决国际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通行的制度。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所具有的国际性以及各国仲裁、司法制度之间存在的差异,在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常常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如不解决,势将影响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有效性。世界各国在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为了寻求建立一项统一的制度,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磋商和协调。在有关国际组织的努力和推动下,分别于1923年、1927年以及1958年达成了三项国际性的公约。其中尤以1958年的《纽约公约》为标志,最终确立了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对于整个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纽约公约》通过在国际公约中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当事人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以及被申请地国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的方式,来统一和规范各缔约国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关的仲裁和司法制度,并且鼓励和促进了各国国内立法与《纽约公约》的衔接。中国本着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保障本国仲裁裁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目的,于1987年正式加入了《纽约公约》,并根据《纽约公约》的要求,在司法和立法方面采取了必要的步骤。随着对外经济贸易领域的拓展以及《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中国在遵守和执行《纽约公约》方面的有关问题,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