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基准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仿效苏联的做法,建立了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工资制度。当时在工资领域并不存在劳动基准法的概念。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资分配制度,其特征为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督调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从国家行政主导的权力型立法模式转变为市场机制决定的权利型立法模式,我国的工资立法也从工资管理(分配)法转变为工资保障法。承认用人单位享有自主决定工资的权利后,我国的工资立法不再以用人单位的整个工资制度作为立法内容,而是缩减为以基准法的方式确立工资的基本保障制度,其中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的保障、工资使用的保障、工资债权的优先等内容。本课题组认为,必须区分劳动关系的政策调整和法律调整。国家对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国有企业实行的工效挂钩制定的实现方式是通过政策调整,而不是通过劳动基准法来调整。工资劳动基准法律制度从其性质而言,既不是工资分配法,也不是工资总量宏观济体制相适应的企调控法,而是工资保障法。正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企业工资条例》之际,本课题拟就上述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力求为有关机构提供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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