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合同非完备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一种契约关系,特许人将其商标、商号、专利、技术、产品以及经营管理模式等转让给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加盟金和维持费等管理费,并且特许人对受许人严格监督管理。特许经营得到很大的发展,对于特许双方来说合作后比合作前福利都有很大的改善,但是伴随着特许经营的迅猛发展势头,特许合同双方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纠纷不断,大都集中于双方权衡成本一收益后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作出了有悖合同约定的行为。本文首先肯定特许合作对双方的福利改进,然后指出特许合同的不足,即从特许合同的非完备性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时特许合同的外部性和合同具有的垄断性,最后对受许人的外部性提出预防和惩罚措施,对特许人的垄断性行为建议进行立法约束,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建议按归责结合成本的原则进行分担。特许双方的合作及合同的不完备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特许经营中的合作、合作剩余;(2)特许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合同缺口。由于受特许合同本身不足的限制,双方各自从理性经济行为出发,无论是特许人和受许人,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由此产生,特许人为了获得自身的垄断利润对受许人的控制力度大,同时受许人在同一品牌下也减少质量投入,这些都是由于市场失灵导致合同的非完备性。特许合同虽然对双方的行为有所约束,但是违约和侵权纠纷仍然层出不穷,笔者认为应该从另一个角度对双方行为施加约束,扭转合同的显失公平情况。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双方作出贡献的给予激励,对于产生负效应的给予惩罚,对于给社会带来福利损失的特许人垄断进行法律约束,对于本应承担的责任要承担责任,对于受许人的搭便车行为可以通过法律威胁进行约束,而特许人的垄断行为虽然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豁免,但是仍然应从反垄断法对其施加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