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纯粹经济损失这一现象是困扰法学界的一大难题。法学和经济学对它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路径选择。因其非权利人所属的物或者人身被侵害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分担及责任的确定具有不可操作性,法经济学的工具性价值意义正好能弥补这一缺陷。纯粹经济损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外部性,外部性内部化需要确定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规则,为了保证有效率的事前遏制水平,应使侵权行人的预期责任程度与社会总体损失Ls相等,亦即以社会相关外部性或真正社会成本为标准进行责任规则的设计。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实证经济分析使我们看到了经济分析工具所具有的一些缺陷。因此,在进行法经济学分析时必须明确范畴的层级,遵循一定的位阶原则。本文确立了如下原则:当法经济学所追求的经济效益标准与法律体系所固有的逻辑与评判标准即使法律文字所欲追求的价值明显相冲突,原则上法官仍不得违背法律而随意自由得出判决;当法律规定蕴涵之外的正义、道德、情感等因素相互冲突时,可以通过授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以解决;当私人损失和社会损失存在差异时,应以社会损失作为赔偿的标准,以保证裁判效果的社会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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