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改革:乡村利益共同体的过渡性强化
【摘要】:本文通过税费改革前后的乡村关系的分析,认为乡村政治秩序重构的滞后使得乡镇与村干部之间由原来的"均势型利益共同体"转变为"非均势型利益共同体"。税费改革后,以前的乡村政治的上层建筑不再适应无税费的经济基础,于是产生一种"倒逼"机制,要求乡村组织实现功能战略及基层政权运行模式相应转换。而在这种自下而上的"倒逼"式改革过程中,由于上层建筑改革滞后而导致的改革的非同步性,使得乡村社会产生了许多过渡性的矛盾和特点,进而使得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内在驱动产生了变化。这造成了:(一)乡村利益共同体的非均势性变迁;(二)乡村政治秩序重构的困境及原因;(三)改革下的乡村委托代理关系挤压。以至于在这个过渡性时期,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恶化了村民自治的功能。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负担,初步目标已经达到,但如果止步于让农民休养生息的"善政"层面,不能够改变原有的国家权力在农村地区的运行逻辑,则曾经给农村稳定与发展造成过巨大伤害的逻辑和机制就将不断地复制并发挥主导作用。当前的"非均势型利益共同体"就是这种非同步的改革导致的恶果。正因为此,使得我们的制度创新必须从外围进入了核心,从单项突破向纵深发展。但地方政府显然无法完成这种创新,因为地方政府同样属于压力型体制中的一环,又是现行乡村秩序下的既得利益者,自身的利益纠葛使其缺乏勇气和动力去彻底消除乡村利益共同体滋生的土壤,彻底改变乡村政治秩序。这使得地方主导的调整只能是国家没有明确、完整的配套改革方案前保证乡村稳定的权宜之计,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变迁,而不能真正成为乡村政治秩序重构的最终方案。笔者认为前提条件及成功的关键,都要求中央推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彻底改革压力型体制,改变地方政府"国家经纪人"的特质,打破当前的"非均势型乡村利益共同体",重建农村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