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形态下的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研究
【摘要】:环境问题是与工业化相伴而生的社会问题,环境侵权的频发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如何实现公司环境侵权问题中经济发展和公众利益间的均衡,在最大程度保证公司稳定、持续经营同时实现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最大救济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国目前对公司运营的关注仍集中于持续中公司,而缺乏对特殊形态下公司即设立中公司、破产公司和终止后公司的明确规范,急需对特殊形态下公司的环境侵权问题寻求有效解决途径。本文从五个方面论述特殊形态下公司的环境侵权问题:第一章:特殊形态公司环境侵权问题的提出。指出我国公司环境侵权的现实情况,以及对该问题的立法及研究现状。特殊形态公司环境侵权中的特殊问题和对此专门研究的缺乏,构成本文论题的研究出发点。第二章:设立中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以设立中公司的行为分类为基础,研究开业准备行为和非必要交易行为的环境侵权责任。第三章: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基于环境债权成立时间和持续状态的特殊性,分析环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随着公司重整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探讨如何在破产公司环境侵权中较好运用这一制度挽救公司、救济受害人。第四章:公司终止后的环境侵权责任。公司终止后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可以谨慎的将责任主体扩展至终止前公司、终止前公司的股东或其他连带责任人。第五章:我国公司环境侵权救济体系的完善与环境责任保险机制的建立。特殊形态公司环境侵权主体资格的不完整、偿债能力的欠缺或不足使环境侵权受害人受偿可能性大为降低,环境责任保险机制是高效社会化救济方法,完善了现有的环境侵权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