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改革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摘要】: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国家经济转型,经济结构调整,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因城市扩张,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成为目前的新形势、新问题。众多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的土地所有制不同。因此,征地补偿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最棘手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的征收主要表现在征地拆迁补偿不同,它们分别是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这些规定严重影响农村自我发展能力,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存在着较大的矛盾。我国也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条例,使土地转让、产权关系、使用期限、土地流转等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理顺了产权关系,适应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了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随之出现,征收集体土地确保农民得到正常的保障和补偿却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显得尤为迫切,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应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实现产业转型,增加就业岗位。本文就我国现在日益增长的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度与失地农民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我国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这一重心进行分析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