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场地工商登记与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关系问题
【摘要】:正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作出的登记为土地变更登记.作为国有土地利用方式之一的经营场地,亦需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工商企业等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经营场地也要办理登记, 核发营业执照.在这两种法定的登记管理体制并行中,经营场地登记工作的协调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特别是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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