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正12.2.1 政府是劳动关系调整的特殊主体从理论上来说,劳动关系的主体和劳动关系调整的主体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范畴。按照劳动关系的传统分类,个别劳动关系的主体局限于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集体劳动关系的主体则是工会和雇主组织。有个别学者认为劳动法调整的对象还有社会(产业) 劳动关系,大部分学者称为“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主体构成上不局限于劳资双方的构成,而是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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