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裁判中司法正义的实现
【摘要】:个案正义可以从发现和证立两个角度来实现。在发现过程中,法官根据已有的法的前理解对案件事实作出总体的价值判断;在证立过程中,法官需要找到实证法上的依据来修正并证成前理解对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此时要运用法律构成要件来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判断(司法归类),这一过程应充分展开逻辑陈述的步骤使各前提均有可普遍化的转化规则,其中本文将解释和论证两者结合起来,为法律论证提供前提上的转化规则。这样得到的个案判决才是可接受的,个案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便可实现了。
【相似文献】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