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的法律规制探析
【摘要】: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此前,《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之间以及它们与其它法律之间还存在一定冲突,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具备什么条件的人才能接受流转承受农村土地使用权等。为此,笔者建议对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进行修改,剔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员性、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等,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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