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机制——对刑事被告人有利证据收集和运用的程序化评析
【摘要】:以程序化的方式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不利的案件证据是刑诉法的要求,长期以来,出于惩罚犯罪的实践需要,我国司法中注重对被告人不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而忽略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导致两种证据收集和运用的不平衡。刑事诉讼还没有真正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提高办案质量等问题与未切实落实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的程序化有关,因而,对被告人有利证据收集和运用的程序应当强化。笔者认为,程序化即意味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各种法定情节也应纳入司法人员的收集范围,其运用应体现于整过诉讼过程。文章对程序化的涵义、实现程序化的重要意义、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程序化的保障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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