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一则案例入手,首先通过对博客的特点及来源进行分析,指出博客作品并不因其数字化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而丧失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特征,其本质上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博客作者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再从侵犯博客著作权的形式着手,在总结侵权赔偿标准争议之上,对传统的赔偿额度计算方法进行了反思并就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最后在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和总结国内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技术保护、组织措施和法律层面上对博客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