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行政裁决诉讼的“循环怪圈”——兼论行政裁决司法变更权的赋予与规制
【摘要】:本文试从一起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出发,针对行政裁决中存在的"循环怪圈"现象,来分析传统司法救济途径的不足,透过行政裁决的本质特征和救济需要,提出应当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即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对行政裁决进行变更,使之能及时、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从而直接对当事人之间不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纠纷得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最终的解决。同时,提出法院在行使司法变更权时,应当注意一个恰当的限度,要充分尊重行政主体的"首次判断权",要在严格遵守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扩大合理性审查的范围,引入协调制度对行政裁决和司法变更进行补充,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尊重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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