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视野下的司法赔偿程序设计
【摘要】:国家赔偿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司法赔偿程序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赔偿请求人的司法赔偿请求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和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国家赔偿法自正式颁布实施之日起,即带有先天的不足,在司法赔偿程序的设计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赔偿法应当具有的功能,从根本上来说,不利于赔偿请求人赔偿权利的实现,亟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一改以往倍受诟病的违法确认程序,增设了灵活方便、易于操作的自行纠错机制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使赔偿请求的渠道进一步畅通,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司法赔偿程序也进一步趋于正当性。从世界各国关于司法赔偿程序的几种成熟模式来看,我国在人民法院内部附设司法赔偿审判机构的模式设计,决非是一种独创,但所采取的先行处理、复议前置、书面审理、一审终审、申诉救济等具体操作方式,却又明显的带有时代的烙印和中国特色。这一特殊模式,虽然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当前的法制发展水平存在某些契合之处,但从程序正当的视角来看,却仍然没有能够真正体现审理程序正当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现代司法理念,极不利于人民法院权威的树立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法制发展的基本状况和趋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步骤,循序渐进地予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