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缺位、越位到就位——双重视角下合议庭负责制之重构
【摘要】: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各级法院也积极推出各种改革措施,建立合议庭负责制。然而在理论转变为实践的过程中,这一制度也遭遇了不少的障碍——在一些合议第三人沉默不语的同时,个别承办法官(或审判长)只手遮天。导致合议庭成员分别处于这种缺位、越位状态的因素有许多,其中一个关键弊病就在于:没有进一步明确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为改变这种现状,笔者以心理学视角来考察影响合议庭作为一个群体所作决策绩效的因素,并结合比较法学的视角思考为何英美法系的群体裁判不会遇到类似窘境,得出如下结论:合议庭的内部分权制衡较之外部监督更为有效。因此,笔者建议探索一种"三承办+三合议"的合议制裁判分权负责模式,并重新规划合议制的适用范围,优化合议庭评议的交互手段和集结方式,完善绩效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失位的合议第三人与越位的承办人(或审判长)分别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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