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环境利益:环境保护法的核心范畴与完善重点
【摘要】:环境保护法的价值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本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环境利益平衡,如何平衡环境利益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关键。环境权的本质是与环境相关的传统私权,其着眼于个人私益,无法实现环境利益平衡,不能成为环境法的核心。人对于环境的利益只能以法益的形式为法律所认可与保护,其法律落脚点是公众环境利益。公众环境利益既能给现行环境法律制度以合理解释,又能对未来环境法制构建提供具体指导,是环境法的核心范畴与制度基石。通过公众环境利益的维护能够有效实现环境利益平衡。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在于公益保障不力。环境保护法修改,应以公众环境利益为核心,着重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和公众环境参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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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雪池;;论环境权[A];探索·创新·发展·收获——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册)[C];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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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京;;论我国民法中环境权保障之缺失[A];探索·创新·发展·收获——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册)[C];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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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姣;;论环境权与物权的结合[A];探索·创新·发展·收获——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册)[C];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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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媛;;试论环境权的产生与实现基础[A];探索·创新·发展·收获——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册)[C];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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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刘长兴;;构建环境合同制度[A];适应市场机制的环境法制建设问题研究——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上册)[C];20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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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丹;;论流域污染控制中的公众参与机制[A];水资源、水环境与水法制建设问题研究——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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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锡生;;三峡库区水环境管理法律探讨[A];水资源、水环境与水法制建设问题研究——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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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猛;;论我国环境行政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合理定位[A];水资源、水环境与水法制建设问题研究——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下册)[C];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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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兴;;论环境人格权[A];水资源、水环境与水法制建设问题研究——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下册)[C];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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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海;;环境权——公民的基本人权[A];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四册)[C];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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