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公众参与程序与制度的完善
【摘要】:正前言在各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评价决策以及项目提出者就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出替代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两个重要内容。前者的施行可以保障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后者的施行则可以促使被决策方案的科学性。为此在各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都不乏设立专章用大量篇幅规范这两个重要行为。我国从1973年起就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从1979年我国制定第一部《环境保护法》
【相似文献】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