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缺陷及补救
【摘要】:当下我国现有商法体系比较完善,但其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针对这种现象我国法学界也始终在对其弊端进行补救方案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关有效措施。相关学者认为我国现有商法体系主要弊端存在于商法规范的缺失,同时这种规范也无法纳入法典之中,因此需要对其制定相应的商法。同时针对我国商法立法模式的落后现象,传统立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当前的时代需求,因此可以制定相应的商法通则,并在其基础上进行演变,更好的立足于现有商法体系进行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