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跨界环境影响评价问题研究
【摘要】:正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首次以区际协议的形式提出了广东与香港间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规定是我国区际环保合作在具体法律制度上的重大突破,赋予了双方政府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区际环保合作的重要进展。但是该规定比较原则,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对象范围、执行程序等尚不够明确,本文分析了这些具体问题,并结合近年来粤港环保合作的经验,借鉴《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的有关规则,建议粤港双方通过个案合作,探索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理想模式,在适当的时候再签订一个正式的补充协议,以建立比较完善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协议的达成方面,建议在粤港合作的基础上,吸收澳门参加,加强制度的广泛性;并建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面与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合作;在制度的适用地域方面,建议经过在深圳湾、大鹏湾地区的合作,逐步扩大到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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