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在村民自治条件下如何履行指导职能
【摘要】: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为广大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自治组织。也就是说,村委会不是政府的“腿”。因此,凡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乡镇政府不应干预也无权干预。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村民自治在许多地方取得了明显的成就。民主理财、民主选择、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村民自治优越性使整个农村的政治生活焕发了新的活力。但也有地方摆花架子、走形式;有的变味走调,将村委会的干部变成了自治下的“土皇帝”;有的仍然习惯于向农民发号施令,对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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